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刘静波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黑02执134号之二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1-23公开日期:2018-01-09
当事人:刘静波,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nan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静波,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街道南花园社区11组。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振海,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景公路零公里。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2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黑02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存款1,967,409.25元。

于2017年9月13日至9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民兴路146号,房屋产权证号齐土籍国用(2002)字第0100326号土地使用权以及六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富房字第QZ20070006**号、第QZ2007000655号、第QZ2007000657号、第QZ2007000658号、第QZ2007000659号、第Q200107**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

于2017年10月30日至10月31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