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缪纪良,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戴志祥,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农行宜兴支行与戴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宜商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书确认:一、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承担逾期罚息(以9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63%计算;以2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9%计算)。
二、戴志祥对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有权就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官林镇湖滨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宜国用2008第14600016号、宜国用2008第600344号)及坐落于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6号的房产(权证号:E0004337、E0004336、E0004335、E0003543),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等方式所得的价款分别在1778万元、251万元、287万元、287万元、2643万元、62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9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980元,由沪安公司、戴志祥负担。
因戴志祥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农行宜兴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农行宜兴支行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