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XX、舒银明、杜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邻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1623执684号
所属地区:邻水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1-03公开日期:2018-05-24
当事人:XX,舒银明,杜林华
案由:nan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684号申请执行人:XX,女,生于1971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舒银明,女,生于1962年7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杜林华,男,生于1961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本院在执行XX与舒银明、杜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