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冯德伟诉被告何利军、刘丽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704民初2410号
所属地区:绵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20公开日期:2017-11-29
当事人:冯德伟,何利军,刘丽蓉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2410号原告:冯德伟,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8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利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6日。

被告:刘丽蓉,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4日。

原告冯德伟诉被告何利军、刘丽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冯德伟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丽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德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