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春艳、王岳忠与吴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庄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辽0283执恢1915号
所属地区:庄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1-14公开日期:2017-12-01
当事人:王春艳,王岳忠,吴刚
案由:nan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91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艳,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

申请执行人:王岳忠,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吴刚,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

申请执行人王春艳、王岳忠与被执行人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17年8月31日,权利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