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
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2号。
主要负责人:劳伦特,董事长。
上诉人魏胜武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6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胜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胜武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魏胜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代理审判员 郝 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