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魏胜武、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津01民终8486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11-27公开日期:2017-12-14
当事人:魏胜武,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8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胜武,男,1983��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

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2号。

主要负责人:劳伦特,董事长。

上诉人魏胜武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6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胜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胜武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魏胜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代理审判员  郝 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