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龙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卫国,男,公司职工。
被告:朱博,男。
被告:滕露露,女。
被告:吴宏奎,男。
被告:余金年,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博、滕露露、吴宏奎、余金年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1650取元,由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 书 均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朱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