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农商行与朱博、滕露露、吴宏奎、余金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利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0821民初3787号
所属地区:慈利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15公开日期:2017-12-12
当事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博,滕露露,吴宏奎,余金年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787号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龙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卫国,男,公司职工。

被告:朱博,男。

被告:滕露露,女。

被告:吴宏奎,男。

被告:余金年,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博、滕露露、吴宏奎、余金年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1650取元,由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      书      均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朱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