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乔立新,曾用名乔宏。
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左素华,女,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左启飞与被告乔立新、被告左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左启飞、被告乔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素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启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乔立新、被告左素华偿还自2016年1月28日至2017年10月22日止的借款本金及利息42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乔立新与被告左素华系夫妻关系。
被告乔立新于2014年7月29日借原告310000元、2014年11月5日借100000元,合计41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用宿集建(92)字第2741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抵押。
被告借款后已分三次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下欠借款本金320000元及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7年10月22日止的利息108800元未偿还给原告。
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乔立新辩称,借原告左启飞人民币41万元用于偿还挖掘机贷款是事实,借款后偿还90000元的本金也是事实。
后因挖机被政府扣押后无力偿还。
被告左素华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乔立新与左素华系夫妻关系。
乔立新以偿还挖掘机贷款为由,多次向左启飞借款共计人民币4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乔立新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宿集建(92)字第2741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左启飞,并写明“乔宏用土地使用证作抵压(押)借左启飞款,土地证原名为乔立新以此为据乔宏2014.7月29号”。
2017年4月25日,乔立新重新给左启飞出具借条两张,一张借款金额为220000元另一张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均约定月利息2分,署名为乔宏。
乔立新借款后已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28日的利息,此后未再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左启飞提供的借条、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乔立新和左素华的结婚证复印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依法应清偿债务。
左启飞持有乔立新出具的借条和登记在乔立新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且乔立新对该借款不持异议,能够认定左启飞借给乔立新3200**元事实存在。
因上述借款发生在乔立新和左素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乔立新借款是为了经营挖掘机以赚取利益维持家庭生活支出,故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左素华和乔立新共同偿还。
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乔立新已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28日及借款本金320000元未偿还,故对于左启飞要求乔立新和左素华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并支付2016年3月28日之后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左素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左启飞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对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