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肖会娟、田素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01民终11417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11-09公开日期:2018-07-12
当事人:肖会娟,田素景,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11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会娟,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素景,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东路19号。

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肖会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会娟又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11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会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