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袁文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京0102民初19686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27公开日期:2018-07-20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袁文录
案由:信用卡纠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初196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

负责人:袁桂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禹,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利,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文录,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被告袁文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建设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文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设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袁文录偿还建设银行截至2017年1月3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89714.12元,并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支付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袁文录承担。

事实与理由:袁文录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袁文录签署相关章程、协议及申请表后,建设银行向其核发了账号为×××、卡号为×××的信用卡。

袁文录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在期限内偿还欠款,故建设银行诉至法院。

袁文录未作答辩。

建设银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协议;2.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表、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人约定条款、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承诺书、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面谈记录表、龙卡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征信审批表;3.袁文录身份证复印件;4.袁文录的信用卡消费明细单;5.最新版本信用卡领用协议及《关于更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袁文录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建设银行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本院对建设银行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2015年7月17日,袁文录向建设银行递交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并声明: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并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向有关方面查核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本人已仔细阅读《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领用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附属卡交易款项全部记入主卡账户;无论申请成功与否,本人均不要求退回本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该申请表所附领用协议载明以下内容:袁文录保证向建设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建设银行将袁文录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袁文录应按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袁文录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建设银行在袁文录账户内直接记收,袁文录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袁文录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清偿全部欠款的,当前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建设银行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袁文录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建设银行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袁文录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袁文录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

袁文录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袁文录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袁文录应承担责任,建设银行有权从袁文录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建设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信用卡使用指南、产品权益及服务规则进行调整,通过建设银行网站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袁文录,如有需要,建设银行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信用卡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建设银行最新公告为准……此后,建设银行批准了袁文录的办卡申请,将账号为×××、卡号为×××的信用卡交付袁文录使用。

二、2015年7月17日,袁文录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并填写了《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袁文录在《申请表》上声明“本人已阅读并接受本申请表及其所附的《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

该申请表所附《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人约定条款》主要载明以下内容: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是指申请人向建设银行申请用其龙卡信用卡在建设银行合作经销商处购买家用汽车,建设银行核准后,在申请人支付首付款并购买相关保险的情况下,通过专项分期POS机或该行后台完成分期,交易成功后,相应交易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由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根据建设银行与经销商的约定,免除或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本申请表所指的龙卡信用卡是指由建设银行发行的各类信用卡(包括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龙卡人民币信用卡,龙卡商务卡、龙卡学生卡、附属卡和担保卡除外);购车分期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在账单日入账并计入信用卡最低还款额,且自入账日起占用信用卡信用额度。

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约定的手续费在完成交易后首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并全额记入信用卡最低还款额;龙卡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利息、滞纳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领协议》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申请人通过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购买的汽车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利用所购汽车进行营运、转卖、过户、套现或抵押。

申请人如有以上行为,应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偿款项及相应利息、滞纳金;申请人在购车后无论发生何种风险状况,将按期归还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款项,否则,建设银行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法规允许的手段追讨欠款;申请人承诺按龙卡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

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购车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购车分期应还本金将依照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计收利息;如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另计收滞纳金;若申请人的龙卡信用卡被停卡或发生其他建设银行认为申请人债务履行能力或其他信用程度降低(建设银行拥有“信用程度降低”的自主判断权利)、申请人发生债务不履行、申请销户或主动要求停卡时或申请人违反建设银行相关规定时,无须经中国建设银行特别告知,申请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建设银行根据经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签购单上的分期金额向指定经销商垫付款项,形成申请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建设银行将于申请人完成交易后首个账单日起,在申请人龙卡信用卡账户上分期扣除分期付款金额,并由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建设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费率表及其他费用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上述调整以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方式对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申请人;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建设银行与申请人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接受建设银行的调整内容,应当在公告施行之前根据建设银行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分期服务。

申请人未在公告施行日前申请终止服务的,视为接受建设银行的相关调整;若申请人既不申请终止服务,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建设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申请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滞纳金……此后,建设银行批准袁文录的购车分期付款申请,并在《龙卡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征信审批表》中确定购车分期手续费为8000元,申请分期金额为100000元,共分36期。

三、2016年11月16日,建设银行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