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明华与白俊杰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夏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426民初5765号
所属地区:夏邑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29公开日期:2017-12-01
当事人:李明华,白俊杰
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5765号原告:李明华,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白俊杰,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李明华与被告白俊杰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白俊杰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李明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