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夏伟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103民初8631号
所属地区: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15公开日期:2017-12-21
当事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夏伟宁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8631号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大院3号楼。

负责人:王宏伟,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世佳,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联系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兰,女,1969年4月4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联系地址。

被告:夏伟宁,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诉被告夏伟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