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昌辉,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
2017年1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刘绍权,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昌辉被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7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7)59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昌辉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左右,被告人肖昌辉在本区鲁巷广场附近通过流动商贩(另案处理)伪造“武昌区江盛路37号金鑫御江名苑3栋13层2室”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套。
后被告人肖昌辉将上述虚假证书中的1套交付给万某作抵押,延缓其催要此前借款;将上述虚假证书中的2套做抵押,获取陈某1、丁某的借款。
2016年9月8日,万某、陈某1、丁某发现此前抵押的产权证书均系伪造,因无法联系到被告人肖昌辉,遂立即报警。
上述涉案的三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武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系伪造;涉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三份均系伪造,已被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没收。
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肖昌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昌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证人丁某、万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武公物鉴(文)字(2017)103号鉴定书、武公(东新)鉴聘字(2017)185号鉴定聘请书及武昌国用(商2014)第108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三份,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房产证三份(均为复印件),被告人肖昌辉的对案照片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昌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六份,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肖昌辉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肖昌辉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