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郭溪梅屿工业(温巨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5234154G。
法定代表人:苏尔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娅,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志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华诉被告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华于2017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