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伟华与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0107民初18570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24公开日期:2017-12-01
当事人:王伟华,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8570号原告:王伟华,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郭溪梅屿工业(温巨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5234154G。

法定代表人:苏尔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娅,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志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华诉被告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华于2017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