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耿果,男,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观华诉被告耿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观华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观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元,由原告黄观华承担。
审判员 张雄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