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温晓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吉0103民初4393号
所属地区:长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30公开日期:2017-11-30
当事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温晓伟
案由:追偿权纠纷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4393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

被告:温晓伟,性别:女,住址: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晓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