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陈天宝,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泰恒,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执行人:宋文娟,女,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执行人:叶林合,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执行人:叶宾,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与张泰恒、宋文娟、叶林合、叶宾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依据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16)云0421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156.52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无执行条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泰恒、宋文娟于2017年11月2日前偿还5000元,其后每半年还款1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止。
被执行人张泰恒、宋文娟已按约定于2017年11月2日还款5000元。
该案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