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与张泰恒、宋文娟、叶林合、叶宾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云0421执135号
所属地区:玉溪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1-14公开日期:2017-11-22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张泰恒,宋文娟,叶林合,叶宾
案由:nan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21217710978L。

代表人:陈天宝,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泰恒,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执行人:宋文娟,女,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执行人:叶林合,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执行人:叶宾,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与张泰恒、宋文娟、叶林合、叶宾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依据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16)云0421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156.52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无执行条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泰恒、宋文娟于2017年11月2日前偿还5000元,其后每半年还款1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止。

被执行人张泰恒、宋文娟已按约定于2017年11月2日还款5000元。

该案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