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福彪,该银行职员。
被执行人:唐中山,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执行人:唐中仁,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执行人:柴金明,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吉032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12762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