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玉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平,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三根,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平,男,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三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5)玉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保安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