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张友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01民初31795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09公开日期:2017-12-01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张友海
案由:信用卡纠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3179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童国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威,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洋洋,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友海,男,1975年10年5日出生,住福建省。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被告张友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85,386.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透支原告信用卡款85,386.98元,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