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谷开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肖金妹,女,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告肖金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查,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玉龙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