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华隆宝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升镇美恩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606民初17008号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16公开日期:2018-01-08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华隆宝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美恩模具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700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隆宝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七滘工业区八路20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45498916E。

法定代表人:刘庆阜。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豪,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美恩模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民胜路7号第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7876123Q。

投资人:叶淼。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隆宝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美恩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代理人涂雄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72655元及利息(从2017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商户关系,原告长期为被告提供塑料等货物。

2017年9月1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止至对账当天共欠原告货款272655元。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偿还。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提货单、采购入库单据、对账单,经审查,该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能证明案件事实,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于2017年9月19日确认拖欠原告货款272655元,该款项至今没有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货款并从2017年9月20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故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没有依据,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美恩模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隆宝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265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72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