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晋华、张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5民终5015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安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11-20公开日期:2018-01-03
当事人:张晋华,张国生,杨正,刘吉东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5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晋华,男,199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生,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晋华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吉东,男,199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张晋华、张国生因与被上诉人杨正、刘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晋华、张国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