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4337894P。
法定代表人:李国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文明,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娇,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昊然风景小区**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53714542W。
法定代表人:邓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7元,减半收取1338.5元,财产保全费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