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栋明与重庆市合川区华兴煤业有限公司杨荷沟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0117民初9851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07公开日期:2017-11-28
当事人:胡栋明,重庆市合川区华兴煤业有限公司杨荷沟煤矿
案由:劳动争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9851号原告:胡栋明,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华兴煤业有限公司杨荷沟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长胜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8018753H。

负责人:蔡卫兵,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栋明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华兴煤业有限公司杨荷沟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胡栋明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栋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胡栋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