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亮,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莱宝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688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66577968-8。
法定代表人何广东,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莱宝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5)昆巴商初字第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昆山莱宝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三惠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6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57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1260元,由被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
因本院以昆山莱宝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本院决定合并处置。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1034.02元,在扣除执行费965.02元后,对相关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进行分配,本案分得19459元;余款未执行到位。
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昆山莱宝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存款、土地登记信息、房产信息、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昆山莱宝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无土地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另本院将被执行人昆山莱宝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分配方案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