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志发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583刑初1740号
所属地区:南安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28公开日期:2017-12-27
当事人:李志发
案由:寻衅滋事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174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发,男,1996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安市。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9日被抓获,同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志发和苏某、邵某、李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周某3(另案处理)的召集、指使下,在南安市“米乐星KTV”三楼,持械殴打周某1,致周某1左大腿刀刺伤、左大腿股外侧肌神经开放性断裂及身上多处受伤。

后周某1报警,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周某1送至医院治疗。

当日凌晨3时许,周百宪又伙同被告人李志发等多名男子到南安市仑苍镇联盟湖西33号周某1家中,砸坏周某1家中不锈钢大门钢化玻璃(价值人民币460元)。

2017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青年路南湖网吧抓获被告人李志发并寄押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017年7月25日,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周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三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人洪某1、洪某2、周某2、廖某、彭某、李某2的证言,同案犯苏某、李某3、周某3、邵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疾病证明书及法医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通话清单,机主信息查询,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发伙同他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三处,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志发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志发的作用比同案犯周某3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李志发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处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志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