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天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204执563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开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7-11-09公开日期:2017-12-27
当事人:唐天娥
案由:其他案由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204执563号 移送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

被告人唐天娥,女,汉族,1972年10月11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天娥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作出(2016)豫020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缴纳罚金4000元。

被执行人唐天娥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罚金义务,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我院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以及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屋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屋。

综合上述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唐天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移送执行唐天娥盗窃犯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