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华富天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吴亚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京0105民初62393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03公开日期:2018-03-23
当事人:北京华富天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亚南
案由:劳动争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62393号原告:北京华富天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2号楼15层1803。

法定代表人:苏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亚南,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跃,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富天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天合公司)与被告吴亚南(以下简称姓名)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华富天合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吴亚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富天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吴亚南工资71365元。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吴亚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10月12日苏闯将华富天合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袁国亮,苏闯与袁国亮签订了转让协议及承诺书,承诺书中明确表明2016年10月12日正式转让,转让之前所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法律纠纷由苏闯承担。

吴亚南是给苏闯提供劳动,工资应由苏闯支付。

吴亚南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不同意华富天合公司的诉讼请求。

吴亚南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1927号裁决书,裁决:华富天合公司支付吴亚南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的工资七万一千三百六十五元。

华富天合公司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就劳动关系问题,吴亚南主张其于2015年7月16日入职华富天合公司,担任高级开发工程师职务,月工资18000元,最后工作至2015年12月30日,公司拖欠工资,就其主张,吴亚南向本院提交了劳动合同一份(甲方盖有华富天合公司字样合同专用章、乙方系吴亚南,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月工资18000元)、工资欠条一份(盖有华富天合公司字样公章,内容为:“北京华富天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欠员工吴亚南自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工资合计(小写):¥69955元人民币,住房公积金1410元,合计71365元。

自2015年12月30日起,还款期限半年”)。

华富天合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不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吴亚南为证明其与华富天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本院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显示有与华富天合公司名称一致的合同专用章印迹,针对华富天合公司拖欠工资的主张提交的《工资欠条》显示有与华富天合公司名称一致的公章印迹,华富天合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吴亚南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以及《工资欠条》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对吴亚南关于与华富天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