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洪文展与上海东邦织品服饰有限公司、张启宙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05执2171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1-18公开日期:2018-07-20
当事人:洪文展,上海东邦织品服饰有限公司,张启宙
案由:nan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2171号申请执行人:洪文展,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上海东邦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启宙,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张启宙,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洪文展与被执行人上海东邦织品服饰有限公司、张启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据(2016)沪0105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1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支付截至2016年10月8日的借款利息2,176,750元,及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6,81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

两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就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吴中路XXX号沿街独立房屋一幢(1-4)层、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吴中路XXX号内沿街独立房屋,半地下停车场及门房间分别与上海中潭医院(现改名为上海强直医院)、上海南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

本院依法向两家单位发出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租金收益。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张启宙出境。

本院未查实、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