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上海东邦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启宙,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张启宙,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洪文展与被执行人上海东邦织品服饰有限公司、张启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据(2016)沪0105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1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支付截至2016年10月8日的借款利息2,176,750元,及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6,81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
两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就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吴中路XXX号沿街独立房屋一幢(1-4)层、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吴中路XXX号内沿街独立房屋,半地下停车场及门房间分别与上海中潭医院(现改名为上海强直医院)、上海南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
本院依法向两家单位发出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租金收益。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张启宙出境。
本院未查实、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