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迎旭,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
原告宋淑华与被告王迎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淑华、被告王迎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淑华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王俊博,现年6岁。
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
故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承担500元抚养费,家庭财产20万元依法分割。
王迎旭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但没有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