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金莲与高九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锦旗人民法院案号:(2017)内0625民初2843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13公开日期:2018-06-07
当事人:杨金莲,高九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2843号原告:杨金莲,女,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高九维,男,汉族,1957年9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负责人:张功,职务总经理。

原告杨金莲诉被告高九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

2017年11月13日,原告苏治国陈述��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