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常燕萍,云南畅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闫某某,男,1992年2月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
关于申请人普某某申请执行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云2329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闫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普某某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42898元;案件受理费10405元、保全费3520元由闫某某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普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经布控无果,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我院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全部存款余额相加仅为218.53元;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屋登记信息。
我院执行员已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并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过,户籍地没有被执行人的房屋或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对于闫某某拥有的坐落于���婺彝寨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12)10048**号土地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县支行的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