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萧山华丰羽毛有限公司与浙江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105民初205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02公开日期:2018-03-19
当事人:杭州萧山华丰羽毛有限公司,浙江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205号原告:杭州萧山华丰羽毛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前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永红,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房婧,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宏路5号3幢501室。

负责人:卓伟红。

被告:浙江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002幢2楼。

法定代表人:樊斌斌。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海燕,系浙江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公司职员。

原告杭州萧山华丰羽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商帮杭州分公司)、浙江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帮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红、房婧,被告商帮杭州分公司、商帮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华丰公司与被告商帮杭州分公司签订的《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合同》;2.被告商帮杭州分公司退还原告华丰公司运营服务费80000元、推广费15000元;3.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上述损失的责任;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9日,原告华丰公司与被告商帮杭州分公司签订《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将其淘宝店华丰家居生活馆交给被告商帮杭州分公司运营托管,服务期限一年,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托管费用80000元。

原告依约缴纳全年托管运营服务费80000元,被告商帮杭州分公司承诺年销售目标为300万元。

后2014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电子商务细分服务合同》作为附件,载明被告商帮杭州分公司为原告刷单,原告支付推广费(刷单费)15000元。

截至2016年2月29日,被告服务期内的销售额仅为28437.79元,距离既定目标差距甚远。

后被告商帮杭州分公司提出延期申请,将服务期限延期至2016年11月30日,但仍然没有完成全年销售目标。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被告商帮杭州分公司仍未纠正,属于根本违约。

同时,双方签订的《电子商务细分服务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一、《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合同》中约定被告商帮杭州分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固定运营服务费,主要用于运营人员人工费、推广费、店铺产品市场分析、产品价格定位、店铺装修等基本支出,只要被告履行前述费用,该部分费用是不退还的;另一部分为销售提成,根据合同约定的销售额按比例提取。

固定运营服务费加销售提成的收费模式,是双方签约时认可的。

合同中暂定首年销售目标300万元,但市场会受产品价格质量、买家评价、浏览量及访问深度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并不能因为未完成销售额目标,就判定为被告的责任。

二、刷单的店铺推广模式,是电商行业的常用手段,原告是知晓并愿意的,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已经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原告承担,被告无需返还全部推广费用。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9月1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商帮杭州分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P14C-0000291的《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合同》,载明双方就合作网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外包服务达成协议,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乙方收益为每年固定运营费用8万元加销售额提成。

该合同附件条款规定,甲方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实体店铺的形式向消费者销售可授权的品牌商品,乙方为甲方该项业务提供外包运营服务,包括网店运营、广告推广、品牌打造等服务。

乙方应确保乙方运营的网上合作平台的信息系统性能具备满足合作需要的技术规范,负责网店设计、网店运营、网店推广、客服管理、物流管理及数据分析等相关的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在甲方批准的市场推广方式内开展推广活动,负责第三方网上商城的日常推广、节假日等特殊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需甲方批准)。

甲乙双方应建立项目执行小组,包括:1、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协调与沟通,2、编辑设计,乙方负责制定网上商城推广计划、广告页面及投放,甲方负责产品文案及推广用礼品,3、技术运营,乙方技术人员负责向甲方提供业务运营分析所需运营数据,双方技术人员对此数据进行定期维护,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网上商城技术规范负责运营,甲方负责监督,4、仓库管理,甲方负责向乙方定期提供所有可销售商品的详单明细,并根据乙方出具的补货清单向乙方配货和发货,5、财务结算:乙方财务人员负责定期对网上商城所售商品进行对账和结算,并由此确认乙方佣金金额,6、客服管理,双方共同制定网上商城的客户服务规范,客服人员需接受甲方的产品知识的培训和指导,7、售后服务由甲方负责。

合同5.1条规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请求违约方赔偿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如守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合作期间,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的,不退还服务费。

”合同备注栏载明:1、甲方将淘宝C网店交乙方运营托管;2、甲方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用捌万元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年销售目标的60%,年末将优先在乙方佣金中扣减贰万元;3、甲方享受会议优惠政策,即服务期满一年,乙方免费延长两个月的运营期;4、推广费全年平均控制在8%-10%;5、乙方服务时间以店铺装修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准;6、乙方暂定年销售目标300万元。

2014年12月13日,原告与商帮杭州分公司签订《电子商务细分服务合同》,在备注栏中约定:“推广费用15000元”。

合同附件载明:服务本金15000元,现在推广羽毛枕头,刷1000单,支付推广费15000元,赠送200单,共计1200单。

在刷单过程中,如效果不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把剩余款项退还。

服务本金是刷单的流动资金,1200单刷完以后服务本金会退还给乙方。

2016年2月29日,商帮杭州分公司发出补充协议(合同延期申请),因不能达到年销售300万元的目标,经合同期限延长至2016年11月31日。

商帮杭州分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2014年12月15日收到原告支付的网络服务费8万元、推广费1.5万元。

原告在被告商帮杭州分公司2016年9月、10月月度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上对运营评价表示满意。

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被告商帮杭州分公司网店设计、客服调配和管理、仓储管理、人员设置方面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且销售额未达预期,构成根本性违约。

2016年11月30日,原告委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向商帮杭州分公司发出律师函,称截止2016年2月29日销售额仅为28437.79元,商帮杭州分公司提出合同延期申请,将服务期延期至2016年11月30日,但目前系销售额仍不足10万元,根本无法完成年销售目标,特通知商帮杭州分公司于15日内完成合同义务,原告将行使合同解除权。

以上事实由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合同、电子商务细分服务合同、收据、汇款凭证、支付宝支付记录、合同延期申请、律师函、快递单、签收回单及当事人陈述、客户月度满意度调查表、QQ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电子商务细分服务合同》约定商帮杭州分公司以刷单即虚假交易形式增加原告网店销售记录,违反了淘宝网关于真实交易的规定。

众所周知,交易记录了网店的销售规模,交易记录多则网店商誉高、消费者更趋向于选择。

虚假交易记录的存在,使得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其在通常情况下不会选择的商品和服务,对社会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利益构成损害,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院对该合同的效力不予确认。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故商帮杭州分公司应当返还其基于该合同取得的推广费15000元,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商帮杭州分公司之间签订的《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现原被告均当庭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已为该合同支付了8万元基础服务费用,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如约提供了符合约定的服务内容,有无构成根本违约。

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商帮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