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吴岩。
被执行人徐静。
被执行人卢伟。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徐静、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武占云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武占云称,贵院不应查封位于南阳市孔明路88号星旺家园1幢2单元1201室房屋,应撤销对(2016)豫1303民初362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异议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房屋买卖合同、物业费用收据等。
欲证实,该房屋系异议人购买,且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是由于被执行人推托,异议人也没有在意,忽视了产权过户的问题,该房屋的实际产权应归己所有。
申请人辩称: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从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该房屋属于以房抵债,且买卖合同上未标明交易价格,不符合买卖合同基本构成,不具备真实性。
另房屋为被执行人夫妻双方共有,但合同上只有徐静一人签字,异议人也无证据证明房屋共有人卢伟同意。
该房屋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8月6日,与异议人陈述的2014年就支付了房款相互矛盾,且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综上,异议人的申请理由不足以证明该房屋系异议人所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徐静、卢伟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豫1303民初36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徐静、卢伟共有的位于南阳市孔明路88号星旺家园1幢2单元1201室房屋。
在执行中,案外人武占云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