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梁勋银,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吕华超与被执行人梁勋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821民初2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梁勋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华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2400元。
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梁勋银名下有位于平南县××房屋××幢(已抵押);登记在梁勋银妻子林惠红名下有位于平南县××月亮××区××房屋××幢,该房屋于(2017)桂0821执131号案进行拍卖,待拍卖后再进行分配。
此外,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勋银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华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