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老芬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师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云0323刑初265号
所属地区:师宗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15公开日期:2017-12-28
当事人:李老芬
案由:盗窃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3刑初265号公诉机关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老芬,女,汉族,1969年3月18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文盲,农民。

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1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师检公诉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老芬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老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4日17时左右,被告人李老芬和周云花一起到大同街上“全场20、50、100元超市”内逛商店,在逛商店过程中,被告人李老芬趁店主不备,将罗某放在商场二楼窗口下面编织袋上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拿回家中藏匿。

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00元。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列举了户口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老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老芬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老芬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老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量刑时给予从轻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4日17时左右,被告人李老芬和周云花一起到大同街上“全场20、50、100元超市”内逛商店,在逛商店过程中,被告人李老芬趁店主不备,将罗某放在商场二楼窗口下面编织袋上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拿回家中藏匿。

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老芬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户口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老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老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