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范照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蠡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0635执471号之五
所属地区:蠡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1-01公开日期:2017-12-28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范照宗,全立娜,张志行,李瑞红,李占钊,翟素玲
案由:nan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47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秦红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冬霞。

被执行人范照宗。

被执行人全立娜。

被执行人张志行。

被执行人李瑞红。

被执行人李占钊。

被执行人翟素玲。

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占钊在中国农业银行6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案件执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