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男,汉族,1949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系被害人陈某2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女,汉族,1950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系被害人陈某2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女,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被害人陈某2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3,女,汉族,1997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被害人陈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4,男,汉族,2002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被害人陈某2的长子。
法定代理人莫某,系陈某4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5,男,汉族,2003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被害人陈某2的次子。
法定代理人莫某,系陈某5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宇亨,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晓志,男,汉族,1973年7月27日出生,大专文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东省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华君,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晓志犯故意杀人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朱某、莫某、陈某3、陈某4、陈某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粤12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晓志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朱某、莫某、陈某3、陈某4、陈某5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在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东、肖可明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邱晓志及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华君,上诉人莫某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宇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2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