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慈溪市德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282行审849号
所属地区:慈溪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7-11-07公开日期:2018-03-01
当事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慈溪市德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nan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82行审84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428号。

法定代表人郑松华,男,局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德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工业开发区工业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毛文迪,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环罚〔2017〕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6日作出慈环罚〔2017〕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年产600万套汽车安全带配件生产线技改项目投入生产的事实,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年产600万套汽车安全带配件生产线技改项目的生产;二、罚款51000元。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

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

因被执行人慈溪市德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