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武汉华运实业(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0191民监3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7-11-27公开日期:2017-12-11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武汉华运实业(集团)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监3号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号。

负责人:江中甫,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敏,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邓国庆,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武汉华运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5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武汉华运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4月27日作出(2001)武开法经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即原民事判决书(2000)武开法经初字第23号,因存在案号错误,已通过(2001)武开法经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补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