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江中甫,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敏,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邓国庆,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武汉华运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5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武汉华运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4月27日作出(2001)武开法经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即原民事判决书(2000)武开法经初字第23号,因存在案号错误,已通过(2001)武开法经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补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