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邓守志,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赵和君与被执行人邓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099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06日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赵和君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守志偿还5.1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8600元自2016年7月19日起、9500元自2016年7月23日起、2900元自2016年8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守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一、被执行人邓守志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
二、被执行人邓守志在瑞安国土资源局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邓守志在浙江省工商局没有工商信息登记。
四、被执行人邓守志名下有浙C×××××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12��26日裁定查封,并于2017年9月11日成功拍卖,拍卖款61000元优先支付抵押权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34649.43元及利息3073元(以本金34649.4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8.7%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止),本息合计37722.43元;支付龙湾法院(2016)浙0303民初4721号受理费333元、(2017)浙0303执116号执行费420元,本院(2016)浙0381民初10993号受理费530元、(2016)浙0381执8130号执行费665元,诉讼费、执行费合计1948元;车辆停车费、施救费4280元,车辆违章罚款、滞纳金3940元,合计8220元;车辆评估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赵和君垫付)。
上述合计49890.43元,剩余案款11109.57元由申请执行人赵和君领取。
执行中,本院曾走访被执行人邓守志户籍所在地,未发现被执行人,亦未获得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邓守志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将其纳入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