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9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启文犯盗窃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7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1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胡启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启文在服刑考核期间(2015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7年7月份,共获得6次表扬331分。
裁判罚金10000元,原已交10000元。
以上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