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武晓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黑02刑更1257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7-11-30公开日期:2017-12-22
当事人:武晓晟
案由:诈骗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1257号罪犯武晓晟,男。

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铁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晓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7年11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武晓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武晓晟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