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铁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晓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7年11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武晓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武晓晟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