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敏与官峰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104民初7801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08公开日期:2018-03-09
当事人:孙敏,官峰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民初7801号原告: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XXXXXX,现住北京市通州区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红梅,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奇,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官峰威,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XXXXXX,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XXXXX。

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对原告孙敏与被告官峰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原告孙敏请求返还借款本金28333.33元、支付按年利率24%计算的欠息及承担律师费,提交了《借款协议》、支付凭证等证据在案,本院经审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官峰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敏返还尚欠借款本金28333.33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被告官峰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敏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