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殷长洪,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蒲江县人,高中文化,住四川省蒲江县大兴镇×村×组×号。
因本案于2017年9月1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长洪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登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长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长洪因网上赌博欠债后,预谋抢劫位于蒲江县大兴镇三和村“三和加油站”用于归还赌债。
2017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殷长洪驾驶川AV×××8白色现代牌轿车到“三和加油站”加油,加油完成后,殷长洪以持尖刀威胁的方式,将加油站工作人员李某携带的挎包抢走,后驾车逃回位于蒲江县大兴镇九仙路东段6号的修车铺内。
次日,殷长洪将抢劫所得1800元归还网上所欠赌债。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长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银行卡明细,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严某某1、严某某2、戚某的证言,被告人殷长洪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长洪持刀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现金18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殷长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长洪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殷长洪辩护称其未伤害、威胁被害人,未实施暴力。
经查,被告人殷长洪在抢劫过程中,持刀抢劫,用刀割断被害人李某身上挎包,强行抢走挎包,并用刀与加油站另一工作人员打斗,被告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但持刀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属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被告人辩护称其未伤害、威胁被害人,未实施暴力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长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冬梅审 判 员 余彦霖人民陪审员 胡佑富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