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殷长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蒲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131刑初158号
所属地区:蒲江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21公开日期:2017-12-22
当事人:殷长洪
案由:抢劫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31刑初158号公诉机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长洪,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蒲江县人,高中文化,住四川省蒲江县大兴镇×村×组×号。

因本案于2017年9月1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长洪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登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长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长洪因网上赌博欠债后,预谋抢劫位于蒲江县大兴镇三和村“三和加油站”用于归还赌债。

2017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殷长洪驾驶川AV×××8白色现代牌轿车到“三和加油站”加油,加油完成后,殷长洪以持尖刀威胁的方式,将加油站工作人员李某携带的挎包抢走,后驾车逃回位于蒲江县大兴镇九仙路东段6号的修车铺内。

次日,殷长洪将抢劫所得1800元归还网上所欠赌债。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长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银行卡明细,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严某某1、严某某2、戚某的证言,被告人殷长洪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长洪持刀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现金18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殷长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长洪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殷长洪辩护称其未伤害、威胁被害人,未实施暴力。

经查,被告人殷长洪在抢劫过程中,持刀抢劫,用刀割断被害人李某身上挎包,强行抢走挎包,并用刀与加油站另一工作人员打斗,被告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但持刀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属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被告人辩护称其未伤害、威胁被害人,未实施暴力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长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冬梅审 判 员  余彦霖人民陪审员  胡佑富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