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福建省德化县旭晟瓷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13执4551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1-14公开日期:2018-01-30
当事人:福建省德化县旭晟瓷业有限公司,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nan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455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旭晟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旭晟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福建省德化县旭晟瓷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7,600,000元,要求义务人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线索,银行帐户余额极小,本院已作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亦暂无法处置;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因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因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

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