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北星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德州圣玺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14民辖终308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德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11-17公开日期:2017-11-30
当事人:河北星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德州圣玺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辖终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星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如意大厦1216室。

法定代表人:王桂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圣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新港街37号港一馨园小区5号楼5单元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北星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圣玺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230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星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如意大厦2110号,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该由上诉人所在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德州圣玺广告有限公司(乙方)以上诉人河北星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甲方)拖欠服务款项为由,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为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服务款项及违约金等共计110000元。

涉案《合同书》第八条约定:“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须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案管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