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张帅,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申请人冯殿玲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帅所有或驾驶的鲁J×××××大型普通客车依法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吕秀梅(女,住山东省东平县)以鲁J×××××小型轿车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殿玲与被申请人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执行,且申请人冯殿玲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法准许申请人冯殿玲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张帅的鲁J×××××大型普通客车扣押于东平县交通管理大队,扣押期限两年(2017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4日)。
案件申请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