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翠兰,女,1960年1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申请人:陈吉海,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申请人赵翠英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吉海所有或驾驶的鲁J×××××小型轿车依法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刘桂峰(男,住山东省东平县)以鲁J×××××小型轿车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翠英与被申请人陈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执行,且申请人赵翠英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法准许申请人赵翠英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陈吉海的鲁J×××××小型轿车扣押于东平县交通管理大队,扣押期限两年(2017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4日)。